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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阅读:323 时间:2021-09-15 16:45

  装饰装修分为建筑物建造过程中的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装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同其他建设工程一样,将材料和劳动力物化,并增加了建筑物的价值。按照住建部2018年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的定义,所谓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通过装饰装修,在已有的建筑主体上覆盖新的装饰表面,对已有的建筑空间效果的进一步设计。装饰装修可以使建筑空间不足之处得以改进和弥补,使建筑空间满足使用要求、更具个性,能够使建筑满足人们的视觉、触觉享受,进一步提高了建筑物的空间质量。因此建筑装饰装修已成为现代建筑工程不可缺少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又对装修装饰工程价款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所以要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既与工程的建设步骤或过程相关,也与建筑物的空间类型各不相同有关,任何建筑物,按施工步骤,包括地基与基础建设、主体结构建设、屋面建设、装饰与装修等。装饰装修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相关。常见的建筑物空间类型包括:家居、办公楼、商场、专卖店、酒店宾馆、餐饮酒吧、歌厅、迪厅、休闲健身厅、体育场馆、会展剧场、博物馆、图书馆、学校、医院、工厂、会所、园林、售楼中心、公园广场、机场、车站、候船厅等。不同的空间类型有不同装饰装修要求。如,同样的建筑空间,其用途为家居还是餐饮,其装饰装修内容差别极大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可以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建筑物的使用权人。这里的使用权人,是指不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但依法享有建筑物使用权能的人,包括所有权人为国家而使用权人为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等法人与自然人,也包括因租赁、联营等取得使房屋所有权的人。因此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既可以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未依法或者依约取得建筑物的使用权的人不具备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

  (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是任何依法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的人。《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依此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只能是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包括自然人。按照《建筑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从事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必须“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虽然按照《建筑法》第83条第3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只有该条款规定中的三种建筑物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家庭居住的房屋大量存在由个人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情形,而且承揽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人不一定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形成的法律关系后面将另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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